該行為人因口角與你發生爭執,而從口袋中亮出小刀
並使你產生身體安全上的恐懼

應該適用刑法305條:恐嚇危害安全罪

行為人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 

"刀械"依一般人的經驗法則來看,可以致生他人身體,生命上的危害風險
所以,即便行為人沒有出言恐嚇,光是因口角而亮刀的行為,就有可能成立

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705085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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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毛耀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